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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6-09-07 06:25:18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集锦9篇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集锦9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

转眼,十天的实习就这么结束了,仿佛开始就在昨天,而今天就已经快要结束了。

十天完完整整的上班经历,在法院,在民一庭。 实习,就是这样的实践学习,在实践中学习。以下是我实习期间的一个总结。

一.实习目的

(一) 巩固、扩大和加深我们从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学习专业书上没有的知识与经验。

(二). 本次实习能使我更加深刻了解本专业涉及的相关内容。

(三) 本次实习是从一个在校学生踏入社会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对以后的工作学习都有很大的激励的作用。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6月28号,开始了我们第一天的实习,带着初出茅庐的学生的青涩,来到了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虽然已经是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了,可是在这里我们就是“在读小学生”,一切都要去虚心的学习,努力的去做。这是个很好的锻炼与学习的机会,所以要时刻抱着一颗学习的心去面对工作中的问题,从中丰富自我,有所收获。

来的第一天,认识了这的书记员徐姐,在以后的九天里,她负责我们三个的工作安排。刚去的那天,徐姐就抱出了几大本厚厚的卷宗,让我们先初步的了解一下每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流程,也是为以后的工作打个小小的基础。此时,我第一次完完整整看到了一个民事案子所需要的一系列程序要求,将课本上生硬的文字信息转化成我眼前的一张张案件文书,是会更加的生动了吧。

刚来到民一庭的时候,给我最大触动的非这的“袖珍法庭”莫属了,狭小的法庭现场完全没有我想像的那么气派。分列在法官两边的原、被告只要稍稍的向前倾斜一下身子,就可以握到彼此的手了,这就是我们戏称的“袖珍法庭”。但这个“袖珍法庭”就像只麻雀,虽小,但是五脏俱全,庭审的设备一样不少,就在这里我们参加听审、学习审理案件的程序工作。

我们的民一庭是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类的民事案件的一个厅,如果对这类案件定个性的话,那就是既多又杂,每个家庭的问题都是不同的,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在这里就是要尽力的把这些难断的事解决了,并且还要解决好。正是因为面对的是此类的案件,所以每天都会有成堆成堆的卷宗装订好,拿去存档。而与此同时,又会有成批成批的案子从立案大厅被送来。

这里的空气总是紧张的,当事人来到这里都是带着矛盾和气愤,我们法院民一庭的职责就是要么解决这些矛盾,要么就是去解决这些矛盾、要么就是将其大而化小。在这里的走廊里有一句很醒目的标语:争一言是怒目相视的痛苦,让三分才能守望婚姻的幸福。民一庭的法官们不是“月老”,但却是要把夫妻间的打了结的红线尽他们的能力去打开,这就是一件神圣而又有成就感的事情。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这里是基层。在民一庭实习期间,我们要做的是一些最最基础的工作,也就是在这样的工作中才更能学到东西。掌握每个案件的程序工作,从立案到调解,到开庭,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后结案、存档、销案。这些程序我都在实习阶段有所接触,或是学习。对于证据的排列,卷宗的排版都是能熟练的掌握的,这就是学习成果吧。

实习的两周里,把课本中学到的理论第一次真正的与实际相联系起来了,这或许又是个很大的收获了。我们在实习法院要做的就是从书记员的工作做起,虽没有亲身经历审判后调节的工作,但我们还是很有幸的坐在旁边去听、去看。作为实习生,我们能说的或是该说的似乎是很少的,关键是要懂得怎么听、怎么看、怎么做。用耳朵、眼睛去认知,用行动去学习,用大脑去丰富自己的知识面。

(一).卷宗的扫描、装订

在实习期间感的最多的就是扫描卷宗,把厚厚的卷宗分开成若干页,再把它们一页页地塞进扫描仪,看它们从摸得到的纸张变成电脑里的卷宗文件,然后便是把这些文件录入到相应法官的个人系统中,排好顺序,制成关盘模式,这一系列的工作就是卷宗的电子存档。当一切都做好了,就是要把扫描好的卷宗装订成册,不是用订书器,是完全的手工劳动,这就是这里的唯一的一点体力活了吧,用线穿好的卷宗要按顺序排好。为什么不用订书器,而用线穿。徐姐说这些卷宗日后要好好的留起来,以备以后有必要的时候用的到,而线与订书钉比较起来有更久的保存性,在档案库里保存的会更好。

(二).参加庭审、调解

除了扫描、装订卷宗外,我还参加了几次庭审和离婚案件的调解,也都是受益匪浅的经历。对于法官的办事效率以及口才也是佩服至极,这就是他们多年工作中的经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学得来的。就像是民一庭的邬法官说的那样,经历的多了,什么也会学会的。就是这样的吧,我们现在缺少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更加缺少的还有像这样的锻炼,缺少投入到真正的社会中去磨练的机会。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

XX县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实习时间

20xx年8月20日——20xx年6月10日

  二、实习单位

XX县人民法院法院

  三、实习目的

在XXXXXXXX学院度过了四年的法律学习时光,所学习的是法律事务专业,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真正实现学习目的,就显得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太少,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就不能发现不足,影响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通过参加实习,我觉得开阔了眼界,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践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力求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期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的目的。

  四、实习内容

本次实习,是在XX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要的实习科目是民事审判实务中书记员的业务。实习期间,我实际了解了大量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判庭,进入审判结案的全过程中书记员的

工作内容。对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在实习中我的主要岗位是书记员,具体工作内容是: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处理、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庭审开庭笔录的记录、以及调解笔录、调查等笔录的记录、案件合议笔录、整理装订案卷、书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系列的工作让我感受颇深,开阔了眼界,收获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首先,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从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各方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非常耗时费力,但也很有技巧,尤其是随法官一起送达时,法官及时做调解工作或解疑释法,使我感触颇深,领悟了法官的公正水平以及一心为民。

其次,是整理和装订、扫描案卷。案卷整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审结的案件都要及时订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刚开始整理的 ……此处隐藏14473个字……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原告为下岗工人,生活艰难以及当前消费水平偏高的状况,要求被告能够相应的提高房屋租赁费用。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了此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了,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法官完全能够依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但是,本案的法官却能结合案件事实与当前双方所处的状况,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本案的当事人皆大欢喜,并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本案虽然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却能够体现出法官在新的形势下认识和把握大局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潜力,以及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潜力。该案由此可见一斑!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短暂的实习时间就这样慢慢地逝去,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与教导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高了法律实践潜力。但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9

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理如同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分配、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

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别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根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

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仍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注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须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可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

以前我觉得调解是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积极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确实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采取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请求,而最后也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很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似乎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

另一委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确实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情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辨认。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解释,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委托方,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需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一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时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而此项救济权利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案中当事人一并在二审中提出了诉讼费的问题,但二审既然维持了一审的实体判决,也就无从更改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为诉讼费并不是判决的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更改诉讼费。同样在在审审请审查中,如果实体并没有错误,也只能驳回其再审申请。

实习结束之时,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庄严的审判楼,威武的狮子。短短的一个月中,法院大门口不曾有一天没有上访群众,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仅仅是每天进出的法官。跪拜在门口哭诉的妇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脑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双手,不是法院,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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